教育部最近根据《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準则》,发文各级学校,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,明令禁止师生恋,违反聘约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处分。教育部长吴清基更於立法院答询时表示:教育部站在柔性规劝立场,不鼓励师生间发展不当的亲密关系;一旦发生类似情况,必须两害相权取其轻,相关罚则由学校订定。
师生恋不等同于师生性爱关系
今日在学校上爱情哲学的课程时,特别以此议题让同学讨论,但对於同学赞成或反对的理由,似乎都说不出个所以然。因此,个人觉得教育部或有意订定规范的大专院校,应该要更明确定义何谓师生恋,要不然可能会延伸更多问题。
基本上,首先要澄清的所谓师生恋指的只是单纯的男女之间的恋情,还是要加上性接触或性关系。如果只是用含混的亲密关系,可能会有所不清。性关系与性接触是比较清楚的可以具体描绘的某种的身体接触关系。但是亲密关系是法律用词吗?是指性接触、身体接触或是心灵的亲密关系也算在内呢?
如果依照全国教师自律公约所规范的内容,教师和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、爱恋关系。此一规范所言的意义是不该发展情感、爱恋关系?还是不该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、爱恋关系呢?若是后者,则违反伦理的爱情,原本就是不对的,任何一对恋人只要是违反伦理者,原本就是错误的行為,则何以要特别强调师生关系呢?
而媒体的报导和立委的质询及一般人的观感,把上述的状况皆以师生恋来泛称则将会让师生关系有所紧张;更不可以用师生关系不对等」来做為反对师生恋的理由;如果此一理由构成的话,政府应该明令各政府机关公司,不得有公司恋情,因為这些恋爱者的关系常常是上司与下属的不对等关系,而发展出的恋情。我也更不清楚,男女恋爱何来对等关系,若爱是某种的互补,则何来对等呢?
同时,爱情也无法去强迫或利诱的,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够以此来要求不当的性关系发生,但这已有其它的法律来规范它,并且这也非真爱,则何必由此角度来做為反对师生恋的詮释呢?
总之,爱情不等于性关系,不合乎伦理就是不对之事,无论是否为爱情;爱情也没有身份之别,因而师生恋,只要是合法、合乎其它关系的爱情伦理,则不要因其身份的关系就反对两人的真爱关系!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法令不会因两人身份不同的关系,宣判其不可谈恋爱,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是禁止人民谈恋爱的,所以,不涉及性关系及违反道德伦理的师生恋,何罪之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