哲学家的爱情观
发布时间:
2019/01/05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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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哲学家是直接以爱情为其论述的观点,有些哲学家并未直接论述爱情为何?但是,我们也可以藉著哲学家的一些理论来解析爱情。若要完整的去论述哲学家们的爱情观,那不是一
有些哲学家是直接以爱情为其论述的观点,有些哲学家并未直接论述爱情为何?但是,我们也可以藉著哲学家的一些理论来解析爱情。若要完整的去论述哲学家们的爱情观,那不是一堂课就可以讲完的,而是要花费一个学期,甚至是一整个学年才可以讲述完整的,所以,本堂课只是就希腊哲学、中世纪哲学、近代哲学及现代哲学择取几个有代表性的的哲学家,就其爱情哲学的观点来加以陈述。
哲学家的爱情观
一、苏格拉底式的爱情
何谓苏格拉底式的爱情呢?也许用苏格拉底的名言--无知--做为一注解。当有人问苏格拉底是不是聪明人时?苏格拉底却回答说:他是无知的。如何来解读爱情是无知的意义,也许我们可以说当一个人自认为是爱情的聪明人时,那么他的爱情会是怎样呢?是否会自以为是?是否会坚持己见?是否会认为一切操之在我?
相对地,如果爱情是无知的?则是否会抱著学习的心态去看待爱情呢?
如果爱情是无知的?是否不会有太多的成见和对方去争执呢?
如果爱情是无知的?是否会有无限的可能性呢?
如果爱情是无知的?是否对于未来会充满好奇心?
如果爱情是无知的?是否会一直的追求下去呢?
如果爱情是无知的?是否……
因此,我们自己要抱持著何种心态?无知?还是自认有知的聪明人?其对爱情自然就会有不同的发展。
二、柏拉图式的爱情
爱是对美的欲求,但美不是物质性的,它是理型。美是有等级的,从肉体之美到形上之美,透过思想、心灵、制度、原则、科学可以到达绝对理型之美。对柏拉图来说,美是沟通物质世界和理型世界的桥梁,性爱是最低层次的爱,但它是理型的种子,因为那趋向爱的就是美。
在柏拉图看来,情人只是单一拼图中未完成的一半,情人追寻另一半,以求成为完整的整体。在某个时刻,所有的情人都希望迷失自己,和对方融合,成为一体,放弃他们的自主权,才能发现自我。他劝告人们要约束自己的性欲,也要限制自己爱与被爱的需要;人应该把所有的精力投注在更高的目标上。
简言之,柏拉图所说的爱是存在于理型世界中,在理型世界中,爱与美、真及善是等同的。而要到达此理型世界的爱是要靠理性来追求的。
三、亚里土多德式的爱情
以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来看爱情,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的幸福是最大的圆满,而此一最大的圆满,必须能够自给自足,它也必须要符合理智欲求或它也是欲求理智。就此论点来看爱情,则爱情若不能符合理智欲求,则它是不幸福的。
一般人,常以为爱情是追求来的,但是此一欲求是符合理智还是只符合感性?其结果是否为幸与不幸,就自然可推论出来。同时,此一追求的圆满,必须是他人给的或是可以自给自足,则在他人无法给予爱情时,自然就是不幸的;若这个爱情可以自给自足,这个爱情当然就可以圆满,也就是幸福的爱情。
四、士林哲学之爱:
爱的力量可以治疗创伤和恐惧,爱是代表人与神之间的结合力。每当人感于神和神力的伟大时,他的灵魂就充满了与神合一的渴望。神爱万物,就像万物爱祂一样,不是没有回报的爱。圣奥古斯丁认为,各种享乐的爱都是以自我为中心,这种爱不是为被爱者著想,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快感,是一种自私之爱。而相反的神圣之爱是一种绝对不自私之爱。同时,获得神圣之爱,才可以拥有神圣的知识。由爱导致认知,爱是因,认知是果。
五、笛卡尔式的爱情观:
我思故我在,这是哲学家笛卡尔的哲学主张。笛卡尔的论证过程,简言之,就是人之为人,其最基本的就是会思考。就算是他会怀疑,或被骗也是思考的一种。
就此来论证,我爱故我在。自爱、爱他、被爱、不被爱,不论是那种形式的爱或不爱,都一一的呈现人之为人是和爱同时存在,甚者,我爱故我在。没有爱不可称之为人,就如同不会思考不可称之为人的论证一样。
六、史宾诺莎的爱情观
爱必定是一种快乐,并结合了对这种快乐源头的认知;另一方面,恨则是一种悲伤与其源由认知上的结合。爱某人或某物一定涵括一种单纯快乐的状态,同时认知到这种快乐的源头就是某人或某物所产生。人对完美、至善的需求,而称对神的爱是智慧之爱,人都是由内在生命去寻求神,而以直观去领悟祂的存在。
七、康德式的爱情观
阿德勒批评世人的爱情观是只问自己能够得到么好处,就是伦理学说中的古典效益主义,只问自己在爱情中可以获得多少的利益,至于阿德勒所说的应该问我对同胞有多少贡献?其实也是另一种效益主义,同样在讲可以得到多少利益,但是这个利益并非只对自己而是就人类的大多数人而言。
若要真正的去批评效益主义的不对,则是要採取康德的伦理观,有爱情的价值是因义务而为;一个因义务而为之的爱情,其爱情的价值不在于由此行动所达成之目的,而在于决定爱情行为的準则;爱情的义务是尊敬法则的必然行为。这三个命题简化为康德的绝对命令。
所以,问题出在于现今有多少人是把爱情当做是康德所谓的义务。
当康德在讲这个义务与应该时,是顺著个人的意志,是人本来就要去做的,它绝非外在的强迫,爱情伦理所讲的义务是尊从人的意愿,所以它不是爱情法律,法律才是一个外制力来强迫人去遵守。